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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依法受理的蔡倩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宝劳人仲案字〔2026〕第407号裁决书。
宝劳人仲案字〔2026〕第407号裁决书裁决: 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为申请人补缴2024年3月至2025年5月基本养老保险费、2025年1月至8月基本医疗保险费,具体缴费数额和办法以相关机构核算和规定为准; 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于前项执行完毕后十五日内为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该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或视为送达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除第一项外,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请自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来本委领取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09173901802
宝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