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
本委依法受理的谭晓卫诉你单位经济补偿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宝劳人仲案字〔2026〕第713号裁决书,裁决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谭晓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54112元,此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或视为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劳动争议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联系电话:0917-3901803。
宝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