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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梅平等10人诉宝鸡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裁决公告

来源: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6-10-13 14:52

宝鸡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

本委依法受理的李梅平等10人诉你单位经济补偿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宝劳人仲案字〔2026〕第691号至第700号裁决书。宝劳人仲案字〔2026〕第691号裁决宝鸡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李梅平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6750元;宝劳人仲案字〔2026〕第693号裁决宝鸡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屈亚娟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0250元;宝劳人仲案字〔2026〕第694号裁决宝鸡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秦星星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3500元;宝劳人仲案字〔2026〕第695号裁决宝鸡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苏亚兰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9151.95元;宝劳人仲案字〔2026〕第696号裁决宝鸡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李润芳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0250元;宝劳人仲案字〔2026〕第697号裁决宝鸡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赵利娟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1289.65元;宝劳人仲案字〔2026〕第698号裁决宝鸡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徐利敏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6750元;宝劳人仲案字〔2026〕第699号裁决宝鸡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葛艳萍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0125元;宝劳人仲案字〔2026〕第700号裁决宝鸡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张卫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1277.7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以上九份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或视为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宝劳人仲案字〔2026〕第692号裁决宝鸡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殷巧凤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31459.77元,此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或视为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劳动争议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联系电话:0917-3901803。

宝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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