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
本委依法受理的陈玲娟等11人诉你单位经济补偿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宝劳人仲案字〔2026〕第679号至第689号裁决书。
宝劳人仲案字〔2026〕第679号裁决宝鸡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陈玲娟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2000元;宝劳人仲案字〔2026〕第682号裁决宝鸡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薛阳阳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8740.88元;宝劳人仲案字〔2026〕第684号裁决宝鸡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麻东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277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以上三份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或视为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宝劳人仲案字〔2026〕第680号裁决宝鸡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安丽霞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78621.84元;宝劳人仲案字〔2026〕第681号裁决宝鸡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徐峰峰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30363.57元;宝劳人仲案字〔2026〕第683号裁决宝鸡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梁卫国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37010.20元;宝劳人仲案字〔2026〕第685号裁决宝鸡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周莉娟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37928.10元;宝劳人仲案字〔2026〕第686号裁决宝鸡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巨敏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75563.90元;宝劳人仲案字〔2026〕第687号裁决宝鸡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杨凯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8986.38元;宝劳人仲案字〔2026〕第688号裁决宝鸡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杜婉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88180.12元;宝劳人仲案字〔2026〕第689号裁决宝鸡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苏宝玉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8571.50元。以上八份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或视为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劳动争议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联系电话:0917-3901802。
宝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三日